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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入门之审核费用凭证三点要求

编辑:南充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6-13

点:注意不要“以偏概全”,不要认为只有发票才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

财会人员对发票比较熟悉,知道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。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。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,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、火车票及飞机票,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。如果去境外出差,“形式发票”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。还有,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,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。在自制原始凭证中,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。

第二点:注意尽量减少“白条”入账

所谓白条,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,即:不合法的便条、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。在实际中财会人员偶尔遇到白条入账的情况,是不是所有的白条都应拒之门外呢?当然不是,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。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“白条”入账,则是违法行为,不可入账。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,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,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,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。对于白条,能否在所得税前抵扣呢?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: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指出,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,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规定,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。这里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相关支出是必要及正常的支出。对于生产经营行为,内部原始凭证如成本核算资料、折旧资料等,可以作为合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。而对外采购货物及服务等,从税收实践来看,需要有合规的票据来证明,否则在对企业进行汇算所得税清缴时,要做纳税调增处理。

第三点:注意发票等凭证上填列项目是否“面面俱到”

会计人员在审核单据时,需要全面地审核如下事项:审核发票的名称、发票的类型、填制日期和编号、经济业务内容、数量、计量单位、单价和金额、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。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,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,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,如飞机票、火车票、住宿费发票、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;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;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,如果填制人及审核人为同一人,则是不符合常理。对于盖章,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,而不是财务专用章,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,或是合同专用章等。如果上述要素不合规的票证虽然在会计上进行了账务处理,但也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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